德勤转发【勤理法律评论】跨境继承实务中的“艰”与“险” 系列三:跨境继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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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家庭的资产配置全球化和家庭成员国籍多元化,跨境继承,包括外国继承人对中国资产的继承,以及中国继承人对境外资产的继承,会越来越普遍。因为是新生事物,很多人还未意识到跨境继承中可能的“艰”与“险”。笔者拟从实务操作经验出发,从资产取得和持有的限制、继承规划的法律和税务风险、跨境继承的实操程序,以及财产继承的外汇管制等四个角度以四篇系列文章的形式一一进行探讨。本篇为系列三之“跨境继承的程序”1。
关于跨境继承的程序,本篇仅以外籍人对中国境内资产的继承为例进行说明。在国内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中国遗产的继承实现路径主要有三种:通过公证机构、通过法院,以及可直接至某些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公证机构主要解决无争议的继承案件,也可通过调解解决轻微争议的继承案件。法院主要解决有争议的继承案件,结案方式分为调解和判决。最后一种途径目前主要适用于无争议的不动产继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实施以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正逐步开展自行主导的无争议继承登记,这是一种目前尚未普及的新兴方式。相较于公证机构和法院而言,不动产登记部门仅能解决辖区内的不动产继承,在不动产继承自主登记开展得较为成熟的区域(比如上海的部分区县),有关继承人可以考虑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继承登记。
如果通过公证途径办理,最关键的是准备相关的材料进行继承权公证。公证的材料通常包括以下七种:
(1)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
(2) 继承人身份证明;
(3)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4) 遗产权利凭证(股权证明、存款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
(5) 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及继承人对遗嘱的确认文件;
(6) 放弃继承的,应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
(7) 继承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的,应提交授权文件。
在跨境继承中,针对第(4)、(5)、(7)项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 遗产权利证明
跨境继承中,很可能出现由于被继承人在过世时离开中国已久,有些产权凭证已经遗失的情况,这时需要通过一些额外工作以查证遗产信息。以银行卡和房产证为例,如果在诉讼程序中,发生被继承人的银行卡丢失的情形,通常可以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解决,而在公证这种非讼程序中,继承人则可向公证机构寻求帮助。又如房产证丢失的情形,继承人可以通过相关程序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调阅房产登记材料,部分公证机构也提供代为查阅的服务。
(二) 外国遗嘱的认定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嘱系根据外国法律订立的,则公证机构通常会要求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遗嘱原件,必要时,还需提供经海外当地法院或有关机构检认、确认遗嘱效力的证明文件。以加拿大遗嘱为例,加拿大法院经遗嘱检认后会出具“CERTIFICATIONOF APPOINTMENT OF ESTATE TRUSTEE WITH WILL”(遗嘱执行人任命书),该任命书需要当地公证人的公证以及中国驻加拿大使馆或领馆的认证;同时还需要加拿大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加拿大相关法律规定以证明根据该遗嘱有效。这些准备工作是相当繁杂的,需要和公证处以及境外律师多次沟通,方能最终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
所以,如果对位于中国资产的继承进行事先规划,客户可以考虑就中国资产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要求单独撰写遗嘱,并将该遗嘱在中国进行公证。这样就可以直接提供公证遗嘱给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避免上述针对外国遗嘱的公证要求。同时,正如本文系列二提到的,即使单独订立中国资产的遗嘱,也应根据相关境外法律、税务的规定考虑遗嘱里的内容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潜在影响。
(三) 继承人授权
不少人对于继承权公证存在一种误解:公证机构进行继承权公证时,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必须到场。实际上,尤其是在涉外继承中,继承人可能散居于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要求所有继承人同时来到中国的公证机构是不现实的。因此实务中,不能亲自到场的继承人可以出具授权文件,明确授权他人代为处理被继承人在中国财产的继承事宜,并代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各地公证处对于材料的要求会有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事先一一核实清楚,避免反复。
除了上述程序事项以外,跨境继承中的外汇处理同样不容小觑,这一问题将在《跨境继承实务中的“艰”与“险”》的系列之四中作具体讨论。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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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文霞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资深法律顾问
janren@deloittelegal.com.cn
于佳莹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jennyu@deloitteleg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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